- 投資者教育
購銷商適當性管理
為全面貫徹落實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交易場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試行)》(閩金融辦【2017】14號)文件精神,加強福建海絲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交易中心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并經研究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加強交易中心購銷商適當性管理,同時對交易中心購銷商適當性管理辦法進行調整。
一、購銷商適當性管理原則
交易中心秉承“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原則,在組織交易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將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購銷商情況,充分揭示風險,基于購銷商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交易產品和交易規則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加強對交易中心購銷商管理,引導購銷商在充分了解交易中心紅木交易特點的基礎上參與交易中心的相關業務。
二、購銷商資格審查
交易中心對購銷商參與交易中心上市業務設置準入條件,對購銷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一)企業購銷商資格審查
1、企業購銷商應為依法設立的紅木商貿類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企業購銷商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主體證明材料,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的《合規經營承諾書》等。
2、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企業購銷商禁入該市場參與交易:
(1)國家明令禁止不能參與此交易的機構;
(2)有違規記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瀕臨破產的機構;
(3)在交易中心參股的機構;
(4)其他金融市場明令禁止入市的機構。
(二)自然人購銷商資格審查
1、購銷商應為18(含)到65(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大陸公民,并須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風險控制能力以及投資相關知識;
3、購銷商個人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4、滿足以下任何一條規定的自然人購銷商禁入該市場參與交易:
(1)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含)或65周歲以上(含);
(2)利用舉借債務、銀行貸款、拆借資金、養老基金等非自有資金等方式參與此投資的;
(3)交易中心董事、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指定交收倉庫高級管理人員亦不得參與交易中心的上市業務。
(4)被行業明令禁止進入的其他人員。
(一)客戶基本信息表
三、購銷商資格審查須提交材料
附件一、客戶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附件二、客戶基本信息表(機構)
(二)購銷商50萬以上金融資產證明
購銷商金融資產證明標準:
1、自然人投資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認定為合格投資者: 在我司的存續資產總額在50萬元及以上;
2、不滿足上述第一條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需要按照合格投資者資產證明標準提供相應的資產證明。
(1)銀行存款證明 |
中國境內銀行本、外幣定、活期存折、存單、交流流水原件,網銀賬戶查詢結果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2)股票資產證明 |
證券營業部出具的對賬單原件,交易系統查詢結果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3)債券資產證明 |
銀行或證券公司出具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文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4)基金資產證明 |
基金公司出具的基金份額證明文件原件,交易系統查詢結果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5)資管計劃資產證明 |
資管機構出具的認購確認函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6)信托計劃資產證明 |
信托公司出具的認購確認函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7)私募基金資產證明 |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認購確認函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8)保險資產證明 |
保險公司開具的保險單現金價值總金額的證明文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9)期貨權益證明 |
期貨公司出具的交易結算單原件,交易系統查詢結果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10)其他理財產品資產證明 |
銀行、信托公司、資管公司等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原件 |
資料日期:開立賬戶前一周內 |
要求 |
1、 以上資料任選,合計金額達到50萬及以上 注:金融資產不低于50萬(指購買產品前的金融資產, 不包含本次購買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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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雙方資產可以合計,需要結婚證或戶口本復印件、配偶同意認購聲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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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提供以上范圍以外的其他證明文件,單獨確認是否符合要求 |
四、購銷商適當性管理材料提交聯系方式
購銷商適當性審核郵箱:
注:購銷商應將上述材料提交至交易中心指定郵箱,材料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均應為蓋章簽字的掃描件。